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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公告

2018-01-05 16:45:00     来源: 桂林市自来水公司      作者: 李彦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16号公告要求从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企业)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换发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领的执照不再有效。

  因此,请各企业客户来我公司各营业厅缴费开票或领取发票时,必须先提供登记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保证发票开具的有效性(延期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请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证明)。

  请各企业客户配合我们的工作!

  桂林市自来水公司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