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的有关要求,经委价格专题业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城镇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级差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规定的1∶1.5∶3执行。
二、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继续分列,分为供水价格和水资源费两部分,并实行价格联动。
三、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一户一表”居民第一阶梯月用水量按35立方米∕户计算。
四、调整后的桂林市城镇供水价格具体见附件。
五、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桂林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价格〔2018〕16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桂林市城镇供水价格表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2日
附件:
桂林市城镇供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 调整后 供水价格 | 水资 源费 | 合计 |
一、居民生活用水 | |||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5立方米/户 | 1.43 | 0.10 | 1.53 |
第二阶梯:35立方米/户<月用水量≤50立方米/户 | 2.15 | 0.10 | 2.25 |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50立方米/户 | 4.29 | 0.10 | 4.39 |
二、趸售价格 | 1.31 | 0.10 | 1.41 |
三、非居民用水 | 2.10 | 0.10 | 2.20 |
四、特种用水 | 6.50 | 0.10 | 6.60 |
注:1.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包括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是指除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以外的各种用水,包括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用水是指特种服务业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指专业洗浴、足浴以及在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常设的独立或相对独立洗浴、足浴、温泉、水疗等服务,不包括普通便民澡堂)、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4.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等向供水企业申请,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每增加一口人,第一、第二档月用水量分别增加7立方米/人、10立方米/人。
5.水资源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水资源费并入自来水价格收取,实行价格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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